跳至主要內容區塊
財經
熱線

【經營權爭奪3】反覆上演「逼宮」戲碼 大股東結盟主導權隨時發動

公司法 經營權爭奪 双美 雙美 永大 誠美材 獨立董事 大同 虹冠電子 民視 乖乖 聯瑞 萬國法律 黃帥升
新光三越前總經理吳昕達(圖左)意外落馬董事,由其弟吳昕陽接任總經理一職。(圖∕報系資料照)

新光三越前總經理吳昕達(圖左)意外落馬董事,由其弟吳昕陽接任總經理一職。(圖∕報系資料照)

有法界人士認為,公司法修正後,似乎賦予大股東結盟主導權,使其得基於自身利益考量,隨時發動公司經營權爭奪戰。

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表示,觀察去年11月《公司法》修正施行以來,陸續傳出公司經營權爭奪的案例,實務上適用其中的第173條之1第1項規定,股東必須持有股份「繼續三個月以上」且「合計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半數」方能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,多見於家族企業或非公開發行公司。

相較之下,股權相對分散、股份流動性較高的公開發行公司及上市、櫃公司,則不乏有大股東屢屢釋出消息擬號召、集結其他少數股東之支持,甚至與其他關鍵股東結盟之情形,藉以達到股東臨時會的召集門檻。

透過此規定的適用現況可見,本次公司法修正後,似乎賦予大股東結盟主導權,使其得基於自身利益考量,隨時發動、決定與不同的關鍵股東結盟以達持股過半之門檻。

即便公司經營者所為之決策符合公司之最佳利益,一旦與大股東之利益相左,現任公司經營階層即可能隨時遭改選撤換,甚至反覆上演「逼宮」戲碼,此種狀況實不利於公司經營之穩定,似亦完全偏離立法者當初增訂此一規定之立法原意。

另外,經濟部長官曾公開表示大同條款所謂持股過半並不限於一人持有,也就是股東間可以透過「揪團」方式達到持股合計過半數的門檻。(5-3待續)

公司法 經營權爭奪 双美 雙美 永大 誠美材 獨立董事 大同 虹冠電子 民視 乖乖 聯瑞 萬國法律 黃帥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