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育嬰留職停薪」爭議有解 不符規定企業恐吃上30萬罰單
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,只要在公司任職滿6個月,且每一子女滿3歲前,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雇主不得拒絕,否則可依違反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罰雇主2萬至30萬元。(圖/報系資料庫)
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影響,許多家長擔心家中年幼子女的健康風險,決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卻發生在申請上遭到雇主刁難;或是屆臨復職時,雇主也正遭逢疫情帶來的經營壓力,打算資遣復職員工,引發爭議。
根據勞動部去年統計,針對育嬰留職復職,就有16件提出申訴,其中6件成立,共裁罰雇主21萬7000元。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,只要在公司任職滿6個月,且每一子女滿3歲前,都可申請,雇主不得拒絕,否則可罰雇主2萬至30萬元!
北市勞動局表示,有接獲事業單位雇主詢問,有勞工在前公司任職期間生產第一胎,到現在公司後生了第二胎,但勞工卻是申請「第一胎」的育嬰留職停薪,是否可不同意?
陳信瑜回應,勞工如有育嬰需求,不管勞工的子女是在哪一家公司任職時生育,只要在公司任職滿6個月,且每一子女滿3歲前,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,雇主不得拒絕,也不可影響全勤獎金、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,否則違反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第21條,可罰2萬元以上、30萬以下罰單。
陳信瑜說,依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規定,申請每一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,在子女滿3歲前,不得超過2年,不過公司也可提供優於法令的規定;若勞工同時撫育2名子女以上,育嬰留職停薪期間「應合併計算」,最長的時間是以撫育「最幼的子女」2年為限。
男性勞工一樣能享有育嬰留職停薪的權益!考量部分家庭撫育子女所面臨的困境,或同時撫育雙、多胞胎,即使配偶沒工作專職在家照顧小孩,雇主仍應同意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。
由於去年疫情對餐飲、旅遊及部分產業造成重創,面臨業務、人力緊縮之際,剛好又碰上留職停薪一段時間的勞工提出的復職申請,雇主也有難為之處。有民眾陳情育嬰留職停薪即將屆滿,向雇主申請復職,卻回復無多餘職缺可復職,原職務已遇缺不補,並且告知民眾將被資遣。陳信瑜提醒,如果雇主欲資遣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員工,必須符合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第17條法定事由,並經勞動局同意後,方可進行資遣。
依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第17條規定,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,雇主除有歇業、虧損、業務緊縮、解散、轉讓或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達1個月以上等法定事由,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,雇主不得拒絕員工復職申請,且雇主無法讓員工復職時,應於30日前通知員工,如果雇主未得到勞動局同意而直接資遣員工,經查證屬實,雇主將被處以2萬至30萬元之罰鍰。
陳信瑜表示,所稱「30日前通知」規定,為「預告」性質,雇主倘未依法於30日前通知,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,仍應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