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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女偕表妹逛雜貨店 老不修伸狼爪摸臀襲胸

苗栗 雜貨店 少女 老翁 性騷擾 摸胸襲臀
曾姓老翁伸狼爪襲少女臀,苗栗地院判處拘役50日並得易科罰金,全案仍可上訴。(圖/翻攝自中時電子報)

曾姓老翁伸狼爪襲少女臀,苗栗地院判處拘役50日並得易科罰金,全案仍可上訴。(圖/翻攝自中時電子報)

苗栗縣1名16歲林姓少女指控,去年7月他到苗栗縣一名曾姓老翁所經營的雜貨買東西時,被曾男以補貨理由,偷偷走到她身後,趁機用手摸胸及臀,當時一旁的表妹也目睹全程,林女提告後,曾男仍矢口否認,苗栗地院審理後認為曾男動機可疑,且少女及家屬指證歷歷,依《性騷擾防治法》判處拘役50日,得易科罰金,全案仍可上訴。

去年7月18日,林姓少女與表妹,一同到泰安鄉1間雜貨店購買糖果、飲料,卻在店內被跟緊後方的71歲曾姓老闆盯上,曾男用手由下而上撫摸林女臀部及胸部,過程全被左後方的表妹目睹,林女表示當時被摸臀跟胸後,自己回頭向曾男瞪了一下,但因為太害怕了,便趕緊與表妹逃離現場,而當時曾男的太太還在門外掃地。

林女表示,「當時曾男的太太沒有看到,但感覺他是故意的,他先從下往上摸我屁股,摸的時候沒有講話,摸完就裝沒事往外走,時間大約1、2秒,被摸的感覺不舒服,但我沒有當場抗議,因為我被嚇到了。」

少女回家後,隨即告訴父親遭襲臀之事,少女父親打電話向曾男理論,但曾男辯稱是少女設局誣陷並堅決否認。

法官認為,林女父親事發後有打電話向曾翁質問,並非直接至警局報案,與一般設詞誣陷,並逕行提告情形,尚有不同,經審理事證明確,認定曾翁觸犯《性騷擾防治法》第25條第1 項規定,構成性騷擾。

法管審酌曾翁無犯罪科刑紀錄,但身為長者身分,竟為逞一己私慾,不思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,造成少女心理陰影與影響,且事後未跟對方達成和解且態度不佳,一審判處拘役50日,得易科罰金,全案仍可上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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