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華山分屍案陳伯謙脫產 躲死者家屬1400萬元追償

華山分屍案 陳伯謙 脫產 棄屍
法院審理華山分屍案時發現陳伯謙脫產避免被死者家屬追償1400萬元。(圖/報系資料照)

法院審理華山分屍案時發現陳伯謙脫產避免被死者家屬追償1400萬元。(圖/報系資料照)

最高法院審理華山分屍案發現凶手陳伯謙不僅兇殘,性侵、勒斃酒醉的高姓女學員,並肢解成7大袋棄屍,而且狡猾脫產可能導致死者家屬無法向其追償1400萬元。目前法院審理華山分屍案,一審判陳伯謙死刑,二審認定他自首符合減刑要件改判無期徒刑,但最高法院認為是否為自首仍待調查而發回更審,另竊盜部分判刑8月確定。

法院審理華山分屍案,陳伯謙被控2018年5月31日下午4時,趁高女到草堂飲酒聊天,翌日凌晨高女酒醉昏睡,陳趁機性侵並勒斃她,將屍體藏放在草堂內塑膠箱,還偷走高女背包內的200多元花用,6月3日深夜11時,陳用利刃將高女分屍肢解成13塊,分屍成7袋,並將死者左乳、下體割下,4日清晨將屍塊載運至陽明山區棄置,再返回草堂以明礬、鹽覆蓋左乳、外陰部返回住處,企圖製成標本收藏。

陳伯謙一審被法院認定在高女家屬通報失蹤後,警方立即調閱附近監視器畫面清查,且懷疑陳殺人,陳不符合自首要件,一審判處死刑;但高院卻認定,陳是主動向警方坦承犯行,警方報請檢察官偵辦後,依據陳供述尋獲遭肢解棄屍的屍塊軀幹,符合自首要件,依法減刑,改判無期徒刑。

全案經上訴,最高法院認為,陳男是否符合自首要件,可否減刑及其犯罪事實有待調查,另也應給被害人家屬到庭,表達對陳男科刑的意見,以5項理由將無期徒刑判決撤銷,發回更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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